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10條 依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審查費,除依規費法規定得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