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千元之展延審查費;其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