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28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再生資源運作管理 第28條 為有效循環利用國內再生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之輸入或輸出;經限制輸入或輸出者,應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前項再生資源輸入或輸出之限制、禁止、申請許可之資格、應備文件、審查、許可事項、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