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規定,一年內經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同一規定。
二、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循環利用再生資源,嚴重污染環境。
三、申請、申報或記錄之文件虛偽不實。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