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第43條 法規: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3條 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變更、管理、執行成果提送期限或備查之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