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5條 法規:環境用藥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相關法規 環境用藥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 第15條 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