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其所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前項受委託機關辦理設施場所認證審查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五條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