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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 25 頁-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之設置,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設置者得採遠端控制: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二、負責運作之電臺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電臺之運作。四、…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衛星地球電臺之設備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規定妥善維護,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一、頻率使用證明、電信事業登記或經營許可經廢止。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者應遴用電臺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地球電臺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工程日誌認可簽署。前項工程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設置者應提供之。廣播電視業者應遴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第一項電臺工程人員:一、高等考…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設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在緊急情況下改用不同衛星系統時,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將其情事載明於工程日誌。
-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已辦理登錄之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非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設置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臺執照。依電信法取得衛星地球電臺執照,除天線直徑三公尺以下供用戶使用之衛星地球電臺外,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指專供大學院校(以下簡稱設置者)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系所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之無線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電臺設置核准證明,始得設置:一、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影本。二、頻率使用證明影本。三、電臺設置申請表。四、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廠牌、機件型號、機件原…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有效期間為一年。設置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設置完成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檢附原設置核准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測電場強度、評估電波涵蓋範圍與電波干擾情形,不得為其他使用。電臺測試時,不得妨礙其他電臺節目之播放。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設置者完成電臺設置後,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申請審驗,經主管機關審驗合格,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設置者名稱。三、設置地點。四、工程主管。五、核定發射功率。六…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設置者應於電臺執照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前項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審驗。審驗不合格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者變更電臺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損毀或所記載事項變更時,設置者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同原核准者。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一人,負責工程技術與設備維護,並得視需要遴聘技術員,協助電臺工程設備之維護。電臺工程主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軍事…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設置場所檢查電臺機件設備,設置者不得拒絕。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設置者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並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電臺發射副載波信息,不得使原電臺節目產生顯著劣化,或干擾既有廣播、電視及電信等無線電臺。電臺之運作違反前項規定或相關法規規定者,設置者…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天線之調頻電臺其電波涵蓋區域,不得超過電臺所在地校園外三公里;區域外之電場強度不得超過500微伏特/公尺(μV/m)或54分貝微伏特/公尺(dBμV/m)。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以前之既設調幅電臺,其核定發射功率及電波涵蓋…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電臺涉及建築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及基地使用權等事項者,其設置者應依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電臺設置天線不得違反飛航安全標準及營建相關法規;天線鐵塔之標誌及障礙燈應符合航空障礙物標誌與障礙燈設置規範…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電臺發射機之安裝,應避免影響其他既設電信設備之功能,並避免妨礙或干擾合法之通信。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一、終止使用電臺。二、電臺執照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三、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電臺射頻設備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
- 行政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試驗無線電臺,係指以研究無線電學術及技術創新為目的,專供試驗、實習而設置之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電臺申請者,以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一、設有電機、電子、物理、電信、運輸、氣象等相關科、系、所之大專校院。二、設有電機、電子、運航管理、海運技術、航海、電信等相關科別之高級中等學校。三、依法令核准成立之電信研究機構…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指配電臺頻率後,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後,核發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一、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二、電臺設置申請書。三、電臺設備說明書,其內容應載明機件型號、機件出…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7條 …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以一次為限。架設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電臺名稱。二、申請者名稱及其代表人。三、設置處所。四、無線電機機件廠牌、型號。五、發射及接收頻率。六、發射頻寬。七、發射功率。八、有效期間。
- 行政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8條 電臺依前條規定架設完成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以下簡稱執照)後,方得使用。審驗不合格者得於一個月內申請複驗一次,經複驗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請複驗者,不予核發執照。申請審驗電臺應檢附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