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附則 第18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