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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無異動者,逕發審驗合格證明,並得繼續使用至電臺執照期滿,期滿後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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