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
第18~19條(共 2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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