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條文:第18~19條(共 2 條) 法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18條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之。本法施行前設置之電臺,其電臺執照得於有效期限內繼續使用,期滿前應依本辦法申請換發。 第1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