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許可及證照 第5條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依前條第一款或第二款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以學校名義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