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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架設許可證及執照均不得出借、出租或讓與第三人。
電臺發射機設置處所變更或設備變更時,應依第六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架設許可證,經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審驗合格後,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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