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電臺之設置申請 第9條 設置者變更電臺設置地點、頻率、頻寬、發射功率、天線、增設或換裝發射機者,應依第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前項電臺之變更不涉及頻率、頻寬者,得免附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