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