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3條(共 3 條) 法規: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指專供大學院校(以下簡稱設置者)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系所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之無線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第3條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