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衛星地球電臺使用頻率應符合中華民國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或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公告之頻率。
- 第11條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設置者得採遠端控制: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衛星地球電臺。二、負…
- 第12條衛星地球電臺之設備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訂之審驗技術規範規定妥善維護,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 第13條設置者終止使用電臺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繳回電臺執照。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電臺執照:一、頻率使用證明、…
- 第14條設置者應遴用電臺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地球電臺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工程日誌認可簽署。前項工程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
- 第15條固定衛星地球電臺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至國外或接收國外信號之路由,設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固定衛星地球電臺在緊急情況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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