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78 / 200 頁-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9條 …內進修者,應於寒暑假期間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司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延長選送進修期間之申請,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並由該機關綜合考量對於整體人力配置、審判業務需要之影響程度及進修名額等情形,擬具意見,報送法官學…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應視業務需要,逐年編列預算,遴派適當人員至國內外大學院校或機關(構)從事考察。但得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選送考察期間如下:一、選送國外機關(構)從事實務工作實習考察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司法院核准者,得予延長,延長…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4條 …信任或損害司法形象、國家利益或聲譽之言行。違反前項規定者,司法院、法官學院或服務機關得通知其提出書面說明或返國言詞說明;其違失行為如經查證屬實,除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外,並作為職務評定之參考,必要時得立即終止其進修或考察。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條 …等進行審核。二、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未滿六個月之研究報告,由司法院相關廳處就核准之計畫執行內容、對司法業務或提升法官專業知能之效益等情形進行綜合審核。三、選送進修或考察期間六個月以上之研究報告,依前款審核方式初審,初審及格…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6-3條 …察研究報告應由預算支應機關(單位)負責審核、稽催及列管。經司法院核定及格之研究報告,除外語學習研究報告及涉及機密不宜公開者外,應將電子檔案送交司法院資訊處登載於司法院電子出版品檢索系統。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7條 前條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約定歸屬於司法院。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18條 …動,應立即赴新職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考察,或經司法院終止其進修或考察,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為選送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延長進修留職停薪者,加計與延長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之期間。選…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十日換算一個月;計算後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實任法官經司法院核准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後,於進修前服務機關異動,原核准函註銷,重新向新職機關申請,並經該機關同意,再報送司法院核准。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1條 …任職同一機關之期間:期間較長者優先。但首次調任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或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於調任期間屆滿後回任一審法院庭長、法官者,不在此限。三、服務紀錄:無第六條第三項所定不予認定為服務紀錄良…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條 …所定進修人數限額內,酌定同意帶職帶薪自行進修之人數後,報送司法院核定。前項自行進修人數經司法院核定後,各機關應即公告所屬法官得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具體研究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帶職帶薪自行進修。前項研究計畫,應記載研究之主題…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3-1條 …准變更者,核准機關應將核准變更後之情形,函知法官學院並副知司法院。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條 …學分數或相當時數之證明文件,送請法官學院辦理審核事宜後,由司法院核定。但入學進修者,得以論文代替研究報告;取得學位之論文,視為研究報告審核及格,免再辦理審查。從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進修,在國內進修者,須取得十二個以…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1條 …員於收受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逾期未提出,服務機關應報送司法院核定其研究報告為不及格,並副知法官學院。進修活動證明文件經法官學院認可審核後,除有第四項所定得補足情形外,未符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定進修學分數或相當時數…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7條 …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8條 …審判業務需要及個案審結進度等事項之影響程度,擬具意見,報送司法院。司法院於衡酌下列情形後,予以准駁:一、申請人擬進修項目與司法業務之關聯性。二、服務機關首長之意見。三、申請人服務機關之整體人力配置及審判業務需要。四、選送…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3條 民間之公證人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院長指定法官四人,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以下簡稱聯合會)選任公證人三人為委員組織之,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民間之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4條 …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委員因故出缺時,依出缺委員資格,由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院長另行指定或聯合會另行選任;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止。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5條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7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移送機關、公會)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懲戒委員會受理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必要時,得通知移送機關、公會或被…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8條 …請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委員審查時,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調查證據。如有詢問與被付懲戒事件相關人員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答復,記明筆錄。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9條 …、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二、被付懲戒事由。三、議決主文。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五、議決之年、月、日。六、出席審議主任委…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0條 …委員會應速將議決書正本送達移送機關、公會、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法院及公會。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6條 司法院對議決確定之處分,依下列規定分別命令執行之:一、申誡、罰鍰及停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送達命令。二、撤職者,令行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轉令受懲戒處分人所屬法院追繳其公證人遴任證書並註銷其登錄。所…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7條 司法院應將確定處分執行命令及停職或撤職處分之議決書刊登司法院公報。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8條 …三條第一項規定當然停止職務者,其助理人或其他使用人應即向所屬法院及公會陳報。所屬法院接獲前項陳報時,應於公證人名簿註記其事由,並層報司法院備查。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9條 司法院認公證人應受懲戒事由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公會之聲請,命令公證人於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前項命令之執行,準用執行停職處分之規定。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30條 懲戒委員會、覆審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主任委員、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審查費及交通費;負責撰擬審議意見之委員,得按撰擬特別稿件標準酌支撰稿費;辦理紀錄等事務人員,得酌支加班費及交通費;其…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為依據;辦理一、二審法院院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平時考評每年應至少辦理二次,就受評人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之優劣事蹟詳予記錄。平時考評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
-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5條 …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俟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予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