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7條 法規: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四章 留職停薪進修 第27條 實任法官得檢附入學許可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前項留職停薪進修期間,除經司法院另予准許外,以三年為限。候補及試署法官之留職停薪進修,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