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留職停薪進修人員應於進修期滿後,立即返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期滿前已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亦同。前項繼續服務之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應由服務機關依相關規定議處。但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