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8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二章 懲戒程序 第8條 懲戒事件由主任委員依輪分次序,送請委員二人先行審查。委員審查時,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調查證據。如有詢問與被付懲戒事件相關人員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場答復,記明筆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