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議決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二、被付懲戒事由。三、議決主文。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五、議決之年、月、日。六、出席審議主任委員、委員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