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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審議以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
出席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應將各說排列,由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順序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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