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之宣告者,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