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懲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付懲戒之議決:一、移送懲戒之程序違背規定。二、同一事件,已受懲戒委員會之懲戒處分。三、被付懲戒人死亡。四、自應付懲戒事由終了之日起,至移送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