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5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一章 通則 第5條 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其他事務,由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