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29條 法規: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29條 司法院認公證人應受懲戒事由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其職務之必要者,得依職權或依移送機關、公會之聲請,命令公證人於懲戒程序終結前,先行停止其職務。前項命令之執行,準用執行停職處分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