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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 / 200 頁-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3條 各機構之設立、合併、改組或撤銷,應先報經本部核准。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4條 各機構應依據業務營運計畫,編製人力長程及中程計畫,並列入該機構業務營運計畫辦理。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5條 各機構應本職位分類之精神,建立職務責任制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外,各級職位應按工作之繁簡難易及職責程度核列職等。其辦法由本部訂定,報請行政院核備。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6條 各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在其用人費支付限額內,編列員額及設定備位。職位設置或變更,應切實依據業務情況,並循設定工作項目,確定職位權責,合理組合職位之程度辦理、各職位應有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7條 各機構人員之任用,董事長、理事主席、總經理、局長,由本部遴報行政院核定;董(理)事,監察人、副總經理、協理、副局長,由本部遴選核定。其餘人員,除法令別有規定外,得由各機構視需要派用或聘僱,其比例由各機構定之。但隨業務狀況…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8條 各機構派用或聘僱人員,所需資格條件,及聘僱契約原則,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備。其應依照勞工法規辦理者,從其規定。前項派用或聘僱人員,其屬新進者,應向分發機關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遴選適當合格人員。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9條 各機構職責程度相當之人員,得相互調任。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0條 各機構人員之薪給,由本部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1條 各機構應訂定考核辦法,責成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嚴密考核,獎優懲劣,作為各項人事措施之依據。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2條 各機構因案停職人員,其眷屬如係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應向服務機構申請,俟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免職時停發。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3條 各機構得依據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出國訓練,並擬訂計畫,報請本部轉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派遣國內機構訓練者,由各機構自行訂定辦法規劃實施,並報本部核備。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4條 各機構人員之退休、撫卹、謙本部訂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有關保險事項,仍分別依照公務人員保險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辦理。前項退休、撫卹及保險所需費用,均由各機構在其本身負擔能力、暨不超過用人費用規定範圍內列支。現職人…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5條 各機構因歸併、裁撤、業務緊縮或無適當工作量之編餘人員,無適當職位可資調派時,得予資遣,其辦法由本部定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6條 各機構基於事實需要,得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人事管理辦法,報請本部核定施行。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7條 各機構人事業務,本部得隨時派員督導考核之。
-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8條 各機構未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之人員,其人事管理,仍適用各機構原有之各項規定。
- 行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處務規程 第5條 …理人、稅務代理人登錄、管理相關業務與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專業訓練機構之管理。四、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稅務法令及記帳士法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五、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事項。
-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7條 …課程,委託其他機關(構)、民間企業或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受託機構)辦理。
-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學校、企業、學術單位(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共同辦理終身教育事宜。前項合作對象之選定、合作事項與範圍,由執行機關或推展委員會擬訂,陳報主管機關核定辦理。
- 行政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受託機構及合作機構,得視師資、設備、技術能力等教育能量,開辦下列各類終身教育學習班次與課程:一、學位進修。二、證照獲得、專長培養及其他非正規教育課程之學習。國軍官兵在不影響任務遂行情形下,經服務單位主…
-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2條 …或供應該列管軍品主要次系統或關鍵模組之分包或協力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三、陸資廠商: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投資人、第五條所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及其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司。
- 行政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3條 …:一、申請認證查核: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廠商)應於完成級別評鑑後三個月內辦理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合格證明;同時申請多項專長領域項別之合格證明者,得…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7條 …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9條 …主計局,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償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
- 行政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第2條 …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司、建築經理公司、技術顧問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二、處分土地:依本條例所定改建計畫內列作處分標的之土地、改建基地內減去供興建住宅之剩餘土地或遷村騰空土地。三、興建住宅社區:…
-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他短期票券之發行公司,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前項規定之一定等級,由本部定之。
- 行政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14條 應徵、應召者所屬機構,負有辦理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申報責任之人員,於緩徵、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依規定申報,致影響徵集或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9條 …,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大陸地區之受領權人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其他受領權人領取者,應檢具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 行政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2條 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盡職審查,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所得稅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