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12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2條 各機構因案停職人員,其眷屬如係依賴其薪給維持生活,應向服務機構申請,俟調查屬實後,發給三分之一數額之薪給,並在用人費限額內支應,免職時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