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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 22 頁-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7-1條 出進口廠商下列登記事項,貿易署得予公開,任何人得至貿易署之資訊網站查閱:一、中英文名稱。二、中英文所在地地址。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四、出進口資格。出進口廠商得將下列事項,自行登錄於前項貿易署之資訊網站:一、電話及傳真…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8條 …號、中文名稱、組織、代表人、負責人、公司或商業登記所在地者,貿易署得依據公司、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變更其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出進口廠商申請英文名稱變更登記,準用第三條之規定。出進口廠商應於辦妥前項變更登記後,始得…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8-1條 出進口廠商登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貿易署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一、出進口廠商向貿易署申請廢止登記。二、出進口廠商變更公司或商號經營項目,如繼續經營出進口業務有違法令禁止或限制規定。
- 行政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第9條 出進口廠商因業務需要,得向貿易署申請核發出進口廠商登記證明書。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之。前項業務之執行得委任或委託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之廠商,以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貿易署登記之公司、商號為限。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4條 …優廠商(以下簡稱績優廠商),並編製出進口績優廠商名錄,建置於貿易署網站,供各界查詢。前項金額標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6條 廠商出進口實績之計算依據如下:一、我國海關貿易統計資料。二、貿易署委託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北市及高雄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核計廠商轉讓或轉開信用狀、代理出進口佣金、三角貿易及海外售魚貨款收入並取得相關單位證明…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7條 前一年出進口實績前五百名之績優廠商,得由貿易署授予該年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以下簡稱證明標章),並享有下列優惠:一、得依財政部訂定之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通關。二、得依外交部訂定之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發行作業…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8條 …商得將授予之證明標章圖式標示於其產品、包裝、文宣品或其他推廣貿易文件上。前項證明標章不得做為商標或服務標章使用。
- 行政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9條 …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貿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3條 …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進行調查後交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3條 貿易署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二、舉行聽證。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貿易署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依要求期限提供資…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4條 貿易署對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所提資料,應准予閱覽。但經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貿易署對前項保密之請求,得要求其提出可公開之摘要;無正當理由而拒不提出摘要者,得不採用該資料。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5條 貿易署應於舉行聽證前預先公告之。貿易署應同時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出席聽證。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6條 出席聽證陳述意見者,得於聽證前向貿易署提出其出席意願,並得於聽證前,將其對案件之實體意見,以書面提交貿易署。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貿易署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8條 案件經貿易署初步調查認為有明確證據顯示,增加之進口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在延遲將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審議會得於作成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先行作成臨時提高關…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9條 貿易署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提交審議會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2條 …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審議會作成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者,貿易署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擬採行之進口救濟措施舉行聽證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採行或不採行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並將其建議提報經濟部。審議會作成不採行救濟措施建議時…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6條 …申請,至遲應於原措施實施期滿九十日前提出。對於第一項之申請,貿易署應依第三章規定之程序調查後提交審議會作成是否停止或變更原救濟措施之建議,提報經濟部。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
-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8條 貿易署應就所採行救濟措施之實施成效及影響,作成年度檢討報告提交審議會審議,如認為實施該措施之原因已消滅或情事變更者,應建議經濟部停止或變更原措施。經濟部認其建議可採,應即公告停止或變更原措施。貿易署作成年度檢討報告前,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辦理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4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指兩地區間物品之輸出入行為及有關事項。前項物品,包括附屬其上之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從事第一項之貿易行為,應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取得許可或免辦許可之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7條 …物品。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及第十三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貿易署公告之;第七款物品之輸入條件,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第一項第一款以外之大陸地區物品,屬關稅配額項目之農漁畜產品者,不得利用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