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第9條 法規:出進口績優廠商表揚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9條 經授予證明標章之績優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商標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外,貿易署得廢止其證明標章使用權:一、變更圖式或加註頒獎年份以外其他字樣。二、獲得證明標章之年份標示不實。三、不正當使用該證明標章。四、經註銷、撤銷或廢止出進口廠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