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第12條 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審議會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為主辦委員,貿易署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成立工作小組,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