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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所定期間,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構)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
  2. 行政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一、屬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之情形,結案報告書應移交民間機構及主辦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民間機構。二、屬因終止投資契約而為強制接管營運之情形,結案報告書應移交主辦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交還主辦機關。
  3. 行政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6條 …效日期。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4. 行政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主任委員名義行之。五、漁會整理時,應由原任理事長、總幹事辦理移交,並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整理委員會得指定具有總幹事候聘人資格者一人為執行秘書,其職責準用第二十六條規定。原有聘、雇人員除擇優留任外,一律解聘、僱。六、漁會…
  5. 行政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4條 …意安全檢查、保養及維修;卸任時,應將本船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之船長。七、應要求船員於甲板上從事漁撈作業時穿著救生衣。八、海上接獲他船之呼救,應立即施以救援。但本船亦在危險狀態時,不在此限。九、漁船於海上發生遇險、…
  6. 行政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第26條 …性,作為紀錄妥為保管;卸任時,應將此種特性及有關紀錄告知,並移交繼任人員。六、督導及考核輪機部門之實習人員。七、航行中遇有下列事項,應將時間地點翔實記載於輪機日誌,報由船長轉報最初到達地之漁業及航政主管機關:(一)輪機發…
  7. 行政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第3條 …書面通知時,應停止申訴處理,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該保險爭議事件移交爭議處理機構處理。
  8. 行政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效日期。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9. 行政農會漁會信用部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0條 …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追蹤查核。七、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之查核。八、自行查核之規劃、監督與考核。九、內部控制制度之研擬、評估及建議。十、參與訂定或修正各項業務作業及管理規則。十一、其他有關稽核事項之查核。
  10. 行政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主任委員名義行之。五、農會整理時,應由原任理事長、總幹事辦理移交,並由整理委員會盤點接收。整理委員會得指定具有總幹事候聘人資格者一人為執行秘書,其職責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原有聘、雇人員除得擇優留任外,一律解聘、僱。六、…
  11. 行政民間參與衛生醫療設施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4條 …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民間機構。
  12. 行政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66條 …檢驗作業計劃書及標準作業程序(含採樣方法、樣本保存方法、運送移交條件等)。五、委託項目之檢驗規格及方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受託者進行現場查核。
  13. 行政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之轉介服務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三十日內辦理轉介並移交資料。
  14. 行政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第4條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債權人與老人個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文件,移交予接管小組。
  15.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但存款證明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不一致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
  1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7.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18.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19.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20.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1.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22.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23.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延;其展延不得超過一個月。
  24.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5.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屆期未辦理者,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26.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27.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8.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期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
  29.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未…
  30. 行政文化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清冊。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