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五章 就職及離職 第34條 農會編制員工因解除職務、解聘、解僱、資遣、退休或核准辭職而離職者,應發給離職通知書,並載明生效日期。前項離職員工應於離職生效日前辦妥離職手續,並完成業務移交,如發現其經管財物短少,應即依法辦理並進行追償;不為追償者,應由總幹事負責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