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三規定向農會提出保證。農會應為總幹事以外之編制員工,辦理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或員工互助保證,其費用由農會負擔。前項保險或保證之額度,由農會定之,且不得超過各該農會總幹事之保證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