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經會計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屬因中止或停止營運而為強制接管營運之情形,結案報告書應移交民間機構及主辦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民間機構。
二、屬因終止投資契約而為強制接管營運之情形,結案報告書應移交主辦機關,如有賸餘財產,應交還主辦機關。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8條
第18條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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