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強制接管營運:
一、強制接管營運事由已消滅。
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之目的。
三、經主辦機關認定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
前項終止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網站公告五日:
一、終止強制接管之事由。
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
三、終止強制接管之日期。
四、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處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五、其他由主辦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民間參與農業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7條
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