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屆期未辦理者,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