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環境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7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