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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5-1條 …學院所訂認可審核要點進行初步審核;證明文件如有闕漏或錯誤,應書面通知其於相當期間內補件或補正;逾期未送件,服務機關得逕送法官學院為認可審核。未依限提出研究報告或未提出任何進修活動證明文件者,服務機關應書面通知帶職帶薪自行…
  2.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6條 …審級調動。五、經職務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予以書面警告二次以上。六、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或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研究報告,或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不及格。七、違反職務上…
  3.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2條 …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4.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8條 …查核。依第二項規定變更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者,應於變更前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但評定機關已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5.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1條 …務評定結果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職務評定通知書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評定機關提起復核。但司法院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者,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復核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復核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4條 …請人對於復核復函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復核復函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向再復核委員會提起再復核。再復核申請人於前項所定期間向評定機關或再復核委員會為不服原復核復函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復核。但應於三十日內補…
  7.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8. 立法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第4條 本院委員得備儲存裝置,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9. 立法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第6條 委員每次提出之書面質詢,如包含數個問題時,應將各問題緊接排印,以期節約。書面或口頭質詢附加他人著作者,該附件不予刊登公報。
  10.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3條 總統應於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委員。
  1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4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
  1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6條 …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13.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8條 …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施政方針、施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得提出口頭或書面質詢。前項口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均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並得採用聯合質詢。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政黨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14.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1條 …開議後七日內登記之。立法委員為前項之質詢時,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於質詢日前二日送交議事處,轉知行政院。但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得於質詢前二小時提出。委員如採用聯合質詢,應併附親自簽名之同意書面。已質詢委員,不得再登記口頭質詢…
  15.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2條 …或質詢委員指定之有關部會首長答復;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質詢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16.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3條 …,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17.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8條 …理。行政院或審計部對於質詢或諮詢未及答復部分,應於十五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十日。
  18.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9-1條 …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
  19.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43條 …條規定彈劾總統或副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由立法院邀請被彈劾人列席說明。
  20.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7條 …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立法院對應邀出席…
  21.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9-6條 …舉行聽證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同一議案舉行多次聽證會時,得由聽證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聽證會之通知應以…
  22. 立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0條 …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
  23.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第7條 …核發執行命令通知提存所將提存物撥入其指定之帳戶時,提存所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代庫銀行、法院出納室及會計室,將提存物轉帳至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如僅執行提存物之一部分者,提…
  24. 司法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相關資訊,並通知代庫銀行代為受取。代庫銀行於代為受取後,應以書面通知提存所,並依第一目規定列印寄存證、國庫存款收款書送交提存所。提存所於代為受取完成後,應通知聲請人已代為受取之情事。二、提存物為權益證券者:(一)集保結算…
  25. 立法立法院議案審議資料處理及參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議案審議資料如下:一、提案文書。二、書面意見。三、審查報告。四、會議紀錄(包括院會及各委員會之議事錄與速記錄)。五、法律條文。六、其他有關資料。
  26.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8條 …行下列職務:一、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測驗、解釋及分析,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7.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9條 …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事項。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28.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7條 …擔有關查證費用時,仍得受理之。領務人員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第一項第一款之事務,請求人如因急難事故,得以書面要求協助轉送該管駐外館處辦理,領務人員得審酌文件性質決定是否轉…
  29.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8條 …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以書面提出異議。領務人員認異議有理由時,應於三日內為適當之處置;如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附具意見書,於三日內報請駐外館處館長核定;館長應於五日內核定或轉報外交部核定…
  30. 司法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10條 駐外館處應以書面或電磁紀錄方式編製公證事務登記簿,按收件日期及先後順序編號連續登記。前項登記簿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外交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