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2條 法規: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12條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