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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職評會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職評會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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