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
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
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