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4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二章 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15-4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