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2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二章 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15-2條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