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15-4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二章 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第15-4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就前項委員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