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57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九章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第57條 舉行公聽會之委員會,應於開會日五日前,將開會通知、議程等相關資料,以書面送達出席人員,並請其提供口頭或書面意見。同一議案舉行多次公聽會時,得由公聽會主席於會中宣告下次舉行日期,不受五日之限制,但仍應發出書面通知。立法院對應邀出席人員,酌發出席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