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23條 法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類別:立法 第三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23條 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院送交行政院。行政院應於收到前項質詢後十五日內,將書面答復送由立法院轉知質詢委員,並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但如質詢內容牽涉過廣者,答復時間得延長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