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立法委員行使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質詢權,除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外,應列入議事日程質詢事項,並由立法…
- 第24條質詢之提出,以說明其所質詢之主旨為限。質詢委員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 第25條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被質詢人…
- 第26條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應親自出席立法院院會,並備質詢。因故不能出席者,應於開會前檢送必須請假之理由及行政院院長批…
- 第27條質詢事項,不得作為討論之議題。
- 第28條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編製經過報告之質詢,應於報告首日登記,詢答時間不得逾十五分鐘。前項質詢以即問即答方式為之。但經質…
- 第28-2條追加預算案及特別預算案,其審查程序與總預算案同。但必要時,經院會聽取編製經過報告並質詢後,逕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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