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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 26 頁- 行政農業研究教育及推廣合作辦法 第6條 …構等定期或不定期舉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會議,並加強聯繫、協調解決農業經營及鄉村發展等相關問題。
-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網絡合作、協調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五、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調解制度與調查、調解人才資源庫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高關懷少年處遇輔導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七、其他有關保護服務事項。
- 行政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七、免除扶養義務,經法院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前項第二款所定無扶養能力,準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6條 …策及法規事項。二、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三、調查、調解、審議性騷擾案件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四、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五、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六、彙整…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8條 …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當事人以言詞申請調解…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前項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0條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調解得視案件情形為必要之調查及商請有關機關協助。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1條 調解成立者,應作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前項調解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出席調解委員之姓名。三、調解事由。四、調解成立之內…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2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訂調解期日。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被害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內,得向直轄市、縣(…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3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其屬民事調解者,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屬涉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經法院核定後之民事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 第24條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2條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申請調解時,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認無管轄權者…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3條 …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調解之。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4條 調解委員經指派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前項調解期日,自調解委員指派之日起,不得逾二十日。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5條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6條 申請調解,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前項申請書或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7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前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應停止其調解。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未經當事人申請迴…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9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10條 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11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或有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 行政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第12條 調解不成立者,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前項證明書,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3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7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 行政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三、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四、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兩願離婚登記。五、已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向法院請求離婚。六、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人員、審議或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審議及調解,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者,調查單位應命其迴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審議委員或調解委員,有第一項各款情形時,應行迴避。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有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 行政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申請調解者,於調解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被害人請求停止調查時,應通知調查單位停止調查。